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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通告

发布-admin | 查看- | 发表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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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的要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集中清理未备案网站,集中更新不准确备案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增未备案网站和不准确备案信息。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近日发布通告加强互联网网站的备案管理。

    通告要求:

    一、凡拟开办互联网站的,应事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备案系统(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任何单位不得开通网站。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在2009年6月底前集中清理未备案网站,凡未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请务必自行登陆备案系统或者委托网站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办理网站备案手续,逾期一律依法关闭网站。

    二、  网站主办者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时,应填写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将组织互联网接入单位对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核查。请我省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登陆备案系统核对本网站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核对标准见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备案信息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凡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委托网站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对网站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已经失效,又不按期更正的,该局将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与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关闭网站的处罚。

    三、国家对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指通过互联网专线、主机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必须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或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经营许可证。各互联网站主办者在选择接入服务提供商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ISP/IDC经营许可证,选择无经营资格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入网站,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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